2012-02-03

唐雅君入監服刑聲明稿

唐雅君入監服刑聲明稿

入監前的這一夜,我將這五年來有關亞力山大重要事及自己的心路歷程做個整理,
希望對曾經與我一起努力過的員工、支持我的會員、及朋友們做個交待。
不論員工或會員當你踏入亞力山大的那一刻開始,我就把你們當作自己的家人,我希望這個家族的每一個人在這裡都不失望,常常有驚喜,並且有更多收穫及好的改變。
在這個行業26年,我非常清楚知道你們要什麼,所以我投入很多錢去增加設備、去營造氛圍,也用盡心血去創造更好的空間讓大家動起來,我也時時刻刻在想如何培養更多的人才、如何留住好的人才,用自己曾經當員工的心情去體會、善待、激勵出好的專業團隊。也不停的在想還有沒有更好的課程、服務、管理讓會員更方便、更快樂、更健康、更值得、更認同我們…。

但我抵擋不了金融風暴及當時卡債、卡奴對市場造成的影響,雖然碰到困境,但我沒有跌倒,而是更積極的處理大陸的股份、台灣亞爵會館、台灣君SPA及變賣我與妹妹的房子,一心只希望亞力山大這個家族能夠經營的更好,可是很不幸的我們卻碰到不肖份子,趁整個大環境不好及我們努力調整公司時,騙了我們。不僅沒支付亞爵股款,還騙了我們19張9500萬的支票,導致我們在2007年12月10日不得不作出痛苦的選擇,亞力山大停業了。對於會員及員工們,我是非常非常的不捨及內咎,但請原諒我,我絕對不是故意的,失掉26年的亞力山大,我比任何人都痛苦。事隔四年了,不論你是否理解,我都必須向大家作個交待。


以下聲明,若有任何違背事實,願負所有法律責任:

(1) 亞力山大是在資金調度時,遭詐騙19張支票總額9500萬,軋進銀行跳票,突發性週轉不靈,不得不停業。

(2) 如判決書所言,我與妹妹不但沒有任何一分錢入我私人口袋,我個人及家人財產、大陸股權、房子出售,全部給予公司。掏空自己,以私濟公。(我與家人總共給公司的錢,金額為2億5仟8百萬)

(3) 亞力山大投資大陸的資金及穫利,出售所得全部匯回台灣亞力山大公司使用,是賺了大陸的錢,補了台灣的虧損,並非如部份人士所言“大陸投資拖累台灣“

(4) 我與妹妹沒有詐欺任何人之意圖,預收會員制度是公司成立26年,一直以來都是相同的收費制度,沒有因任何情況改變過,和其他類似的產業及同業普遍的收費方式相同,一切都是法律規定允許,並不是最後一、二年才制定。

(5) 本人在停業前,因察覺出售給李永華等人的亞爵會館的應收股款可能生變,而且可能反被騙了19張支票9500萬,就由國外返回台灣處理並盡力挽回。完全沒有任何避處國外的考慮,全心全力只想解決困難及面對處理。所以部份人士說是我是因被限制出境,所以不得不面對處理,這是完全不實的。我如有心虛或任何私心,我可以留在國外,為何返回台灣?

(6) 我們從不認為公司會經營不下去,我與妹妹沒有詐欺會員,不然我們為何於歇業前幾天(即96年11月22日至96年12月7日)還繼續支付公司租金、薪資及各項營業費用,金額高達1億2000萬元,甚至在跳票前最後一個工作日(即96年12月7日當日)還對外支付了553萬元費用。另於歇業前3個月( 8/29~12/7)仍將出售大陸亞力山大股款2億5000萬元匯回給台灣亞力山大。

(7) 二審判決說我們於96/6/1~12/9以後詐得3億2170萬5686元,可是在同時間我們以現金支出之水費、電費、瓦斯費、電話費、租金、薪資、勞保費、健保費等固定成本開銷金額總共為8億8008萬8286元,試問有誰會為了要詐騙新會員3億2170萬5686元預收會費,自己卻再投入8億8008萬8286元之經營成本?

(8) 判決書認為,意指我與妹妹詐欺成立是因隱瞞財務困難,繼續招收會員。(如上所述,會員制度是合法的,也是公司開業26年以來的收費方式) 而企業財務本就是浮動的,時好時壞,沒有任何法令規定財務困難需要對客戶宣告,不宣告就是隱瞞財務困難,實務上也沒有任何公司會這麼做。企業財務不可能不好的時候就對外宣告,等半年後好的時候就停止宣告,再半年後又不好,又要跟客戶宣告, 實務有這種作法及法律有規定嗎?如果這個論調成立,那全世界國內外的公司,每天都在違法,不管你有無停業,違法不會因為財務變好就除罪。如當初台灣高鐵或現在很多企業,財務狀況非常吃緊,請問他有跟客戶宣告嗎?法律立法意旨,是要社會穩定,法令讓企業經營者可以衡量依循,豈能讓所有經營企業者,每天都陷於違法狀態,這樣不是擾亂國家經濟秩序嗎?

(9) 判決書上法官曲解我們將大陸亞力山大出售的股款(含公司及個人部份)及我們處理個人資產給台灣亞力山大共3億多,是為了維持我們的高社經地位,而忽視了我們身為企業經營者負責任的態度及付出。試問有誰會拿如此鉅大的金額來為持社經地位?

(9) 法官援引的「不確定故意詐欺」更是台灣前所未見的判決,這說明了法官根本找不到我與妹妹有刻意欺騙的意圖。「不確定故意」與「不法所有意圖」是相反意涵,判決理由明顯是相互矛盾。
而判決書以我對客戶隱瞞財務狀況之理由來論斷我為「不純正、不作為詐欺」,所謂「不作為詐欺」須有作為之義務﹔財務狀況的變動並無須對客戶有宣告知義務,法律上沒規定,會員契約也沒有訂定,所以以此理由來判我「不作為詐欺」是違反刑法第15條的明文規定。

(10) 如果公司經營失敗就有罪,那國內外多少公司經營不善的公司豈不是全部都犯法?這個判決是個錯誤的示範,對企業經營影響甚鉅,我與妹妹對公司、對台灣這個產業的付出這麼的多,而且四年來持續補償會員的這種負責任態度,是很多大企業做不到的。如果遇到公司經營失敗、停業後不逃避、積極負責處理善後,還要被判罪,那以後企業遇到經營不善、停了業,就不會面對,而是選擇逃掉了。這個結果是否符合法律的立法精神?

我知道成立26年的亞力山大不得已停業,讓很多會員受了傷,失去了一個快樂生活的地方。為了維持這一個健康家族,我與妺妹付出了全部,雖然我們失敗了,但我盡力了。如果入監服刑,可以撫平大家的傷痛,我們會坦然面對,但我沒有詐欺。以上的聲明,是全部事實的真相,和對於判決書的不平之鳴,敬請社會公評。我們會為捍衛自己的名譽繼續努力奮戰,永不歇止。